2005年1月至8月间,注册在青浦区的上海荣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强荣,明知自己公司无履行能力,为偿还公司债务,向客户隐瞒深陷债务泥潭的真相,以公司名义先后与十余家单位签订合同,骗取网络设备等商品并低价出售给他人,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公司先期形成的债务,致使被害单位近百万元的货款不能追回。如在2005年1月20日至2月28日,庄强荣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从某数码科技公司购买了价值40万余元的网络设备,直至案发仍有22万余元货款未能偿还。2005年8月间,庄强荣炮制同样的手法,从某计算机公司骗得价值15万余元的网络设备,却又低价转手卖出所得钱款12.7万余元仍然用于还债。
被债务缠身深陷不能自拔的庄强荣,面对无法蒙混过关的窘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调查。法院认为荣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业务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强荣系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审判长孙玮对记者说,我国“公司法”修改颁布后,放宽了私营或民营公司的成立条件,只要数万元就能成立一家公司,还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这无疑给企业与企业间的商业往来,增添了经营风险。特别是那些所谓注册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空手套白狼,买空卖空给正常的市场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来源: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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