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是尼普洛(上海)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去年7月17日,因班车延误等原因,陈小姐到岗时间比平时晚了近10分钟。按公司《就业规则》,三年内累计违规三次的员工将被开除,而陈在2003年已有过两次"不良"记录,于是公司在去年8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时间的界定表明各自意见。陈小姐认为,按公司规定6点上班,但当天班车抵达时已5点48分,消毒、更衣、风淋等准备工作又花去将近15分钟,所以才没能准时上岗。公司方则表示,按《就业规定》员工应在上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准备工作的时间仅需5分钟。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辞退依据不足,判令其赔偿陈小姐1.35万元。尼普洛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迟到原因的归责问题上。陈小姐认为是班车延误以及排队进行准备工作所致,公司方面则认为是陈的主观原因,而根据尼普洛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并不足以反驳陈小姐的主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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