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原
王女士成为公司股东后,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依然从事教师的职业。直到今年2月,当王女士以公司股东身份询问公司情况时,得到的却是五份公司内部转股文件,分别是:2004年2月2日的内部股份转股协议,2004年2月8日的关于股份转让及变更登记的决议,2004年2月8日的章程修改案,2004年2月10日的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10日股金收条。五份文件中股份转让人就是王女士,而受让人则是公司现任董事长潘某。
原告王女士称,上面她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是有人冒充,但被告潘某则认为签名是王女士所签,这五份文件合法有效。经过南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笔迹鉴定确认五份文件中王女士的签名均不是王女士本人所签,因此04年2月的五份文件无效。被告潘某见自己的伪造的文书被法院识破,又称原告王女士先前取得了股份无效,理由是97年3月的转股协议上出让方冯某与受让方王女士的签名均是冯某一人所签。法院认为,97年冯某与王女士为夫妻,丈夫将自己的股权转给妻子,双方虽无代理手续,得到了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包括被告的认可,都在见证人上签字,都清楚做为丈夫冯某要将股份转让给他妻子王女士。事后王女士也追认了冯某的这一行为,因此王女士取得的股份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2004年2原告王女士转让给被告潘某25%股权的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原属于原告王女士名下的股权重新登记至原告名下。
(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作者:王锦辉 陈易成)

RSS订阅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