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7日下午13时许,38岁的胡美禄与同伙从本市绿杨桥附近,窜上驶往上海市区的北嘉线公交车上。乘被害人查某夫妇晕车不备时,用刀片隔开查某皮夹克的内侧袋,从中窃取人民币现钞1.8万元。坐在前排的查某无意识地摸了一下袋中钱款,顿时感到空荡荡地竟从座位上跳了起来,即指控是身后座位的胡美禄和同伙。手中还捏着钞票的胡美禄,看到行窃失风了,便把钞票朝车厢空中散去,以此来转移车上其他乘客的视线。听到车上发生偷盗事件,驾驶员急忙停车拨打报警电话。而此时的胡美禄越过前排的查某位子,在驾驶员驾驶桌面上胡乱拨动开关,打开了前门协助同伙从车辆前门逃逸。尽管到案后的胡美禄一口否认自己犯罪行窃,否认有同伙参与扒窃,与逃跑的同伙毫不相识,但法院根据车辆上的其他乘客和驾驶员、售票员的指控,遂作出胡美禄一审有罪的判决。
(来源: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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