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系启东市三协劳务中介服务所的经营业主。2005年5月24日被告周某与三协中介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办理出国手续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周某出国工作期间,自愿将以欠条的形式(欠缴三协中介所违约担保金200000元人民币)作相关抵押担保。如发生逃跑(离开原工作地方)、打黑工、罢工等严重违规的作为,三协中介所将通过法律渠道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蒋某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同年5月28日周某赴日本工作,11月26日周某在超市购买商品时发生了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警察教育,后支付了盗窃物品的金额。12月1日周某被遣送回国。2006年5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担保人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海勇 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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