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孩子小高仍由母亲沈某抚养。
2004年10月,沈某和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孩子小高由母亲沈某抚育,父亲高某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300元。2005年3月,沈某因需照顾病重的父亲,与高某就孩子抚育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孩子改由高某抚育,沈某不承担抚育费,同日,启东市公证处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2006年5月,沈某诉至法院,称需暂时改变抚养关系的情形已消失,要求孩子变更为随自己共同生活,抚育费由自己承担。但高某辩称,沈某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从事的职业一直在变换,由沈某抚育孩子不利于其成长,且随意变更抚养关系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不同意变更抚养。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沈某答应每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及寒、暑假将孩子送至高某处生活,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更改孩子小高的姓名。高某同意将孩子交由沈某抚养。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