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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 双方均需偿还

2007年10月18日   来源:网络收集   录入:木瓜   作者:不详   【 】 观看:
看在是弟媳亲戚的情份上,钱女士将家中平日里的积蓄15万元借给了江小姐,作为帮江小姐做销售钢材流动资金度难关。谁知这笔资金借
金借出后,就没有了归还期限。为此,钱女士只得拉下脸皮与亲戚走诉讼程序。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江小姐及丈夫对这笔15万元的债务及利息,均负有偿还义务。
  2005年1月初,江小姐向钱女士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24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5月,江小姐停止向钱女士支付利息。当年11月中旬,钱女士向江小姐发出了《关于中止民间借贷关系的告知书》,要求江小姐在当月月底前归还所借全部本息。2005年11月24日,钱女士与江小姐签订了还款计划协议,再次确认月息为1.6%,并约定待江小姐在将自有房屋出售后于2005年底一次性还清;如房屋出售有困难,则在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5万元,其余款项在之后的半年内作二次拔付还清。事后,江小姐把房屋出售后,一直没有作还款付息,引起钱女士的不满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江小姐夫妇承认曾向钱女士借款15万元的事实,但丈夫则辩称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这笔借款,声称眼下没有资金作偿还。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还款计划协议约定,江小姐应在自有房屋出售后于2005年底一次性还清,现江小姐已将自有房屋出售,却没有还本付息,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作为江小姐与丈夫系夫妻关系,对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均有义务作偿还。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婚姻法、借贷案件的相关解释,判决江小姐夫妇承担同等的给付义务。
  法官点评:出借钱款者要有讨债的风险意识
  债务案件是法院受案中的主要诉讼案件之一,特别是近年来此类案件借贷呈现如下特点:第一,案件的数量的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的收案数量为114件与去年同期99件相比,上升了15.15%。相关被告人要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要么干脆下落不明,这给案件的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第二,涉案金额标的少则数万元,多的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类案件的审理调解难度极大,待拿到钱款时间上也要拖上一年半载;第三,所引起的这类借贷纠纷从生活领域过渡到经营性领域,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商业性流通性质,俗称是为了做生意。一旦亏损,按期偿还则成为了一句空话;第四,所发生在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纠纷占有一定的比率,这类成员本身就有着血缘或者姻亲,张口借钱一般无法回绝,较外来人员借钱警觉性较差。纠纷闹上法院,双方的亲情随之破坏殆尽。特别是一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隐瞒着另外一方在外借钱从商经营。直到被告上了法庭后,才知道自己已成为了负债人,这种负债关系,直接影响到夫妻间的关系。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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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编辑:木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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