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于2006年4月28日19时许,伙同顾某(另案处理)同驾一辆摩托车行至汇龙镇长江路“名家酒楼”附近,见路边停有一辆苏AL7402号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钱某停车后,用随身携带的旧钥匙捅开该车后备箱,窃得“索尼”、“戴尔”笔记本电脑各1台、“爱普生”投影仪1台、“宾得”数码相机1部。上述物品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40103号。
钱诚、顾某窃得电脑等物品后,随即将其中的索尼”、“戴尔”笔记本电脑各1台、“爱普生”投影仪1台放置于本市汇龙镇团结街23号电脑门市。次日,陆某获悉丈夫钱某因盗窃电脑等被公安机关审查。为了帮助钱某逃避处罚,隐匿罪证,陆某即于同月30日下午,从电脑门市取出上述物品,先后带往寅阳镇等地,后转移至本市汇龙镇和平一村其亲戚家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转移赃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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