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原本载明:物业公司对周某居住的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后因无法对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物业公司按照市物价局、建委的文件按敞开式住宅区收费标准并公示。于是周某自2003年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声称交费可以,但物业公司要在发票上载明按封闭式小区收费,物业公司表示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物业管理义务,周某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周某提出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的管理未按合同履行,即未实行封闭式管理,但因该小区建成后由于客观的地理条件,一直是实行敞开式物业管理,且现再实行封闭式管理已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物业公司按照敞开式管理进行收费并公示后,周某也未提出异议;同时,周某作为小区的业主个体抗辩要求对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其意愿不能代表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意愿。该小区部分居民也履行了按照敞开式小区管理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可视为认可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敞开式管理的方式。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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