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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集体土地 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网络收集   录入:木瓜   作者:不详   【 】 观看:
1995年被告李某因建房修路需要,动用原告张某的责任田0.6亩。就有关补偿问题,双方于1995年(农历)8月1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合同
合同第4条规定:1995年元月起,被告在每年要交出400市斤谷子给原告,要在每年农历6月份交清。合同履行至2004年,2005年被告拒绝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把占用原告责任田0.6亩复耕归原告耕种。
  南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了农业用地后,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现原告未经批准私自与被告签订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土地用于道路建设,改变了所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依法不予保护,同时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只具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者,无权要求其所承包的已改变用途的土地恢复原状,该权利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因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来源:南靖县人民法院  作者:韩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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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非法出卖 法律保护  
故事编辑:木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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